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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市環一字第 10232852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 第 85 期 18-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公告自 102.04.08  起至 103.04.07  止,營建工地總懸浮微粒測定、空
污費徵收作業、施工機具油品抽驗等 102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
畫委託民營事業辦理

主    旨: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102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
          制計畫」,自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8  日起實施。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辦理 102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包括(一)營
              建工地巡查及評鑑;(二)營建工地總懸浮微粒測定;(三)施工機
              具油品抽驗;(四)空污費徵收作業;(五)辦理相關宣導會議等(
              計畫內容詳如附件),自 102  年 4  月 8  日起至 103  年 4  月
              7 日止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第一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7  樓),電話:(02)27208889  轉 7252。

附    件:102 年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
          一、計畫緣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
              、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之情形,故加強管制營建工地之空氣污染為當前環保工作之重點之
              一,本計畫依法規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在臺北市高度都市化過程中,住宅需求量及舊市區更新量成長快速,
              公共工程建設大量激增,各項土木營建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線工程之
              埋設及道路之維護、保養、新建等所產生之粉塵逸散,若未施以防制
              措施將導致當地空氣品質惡化,嚴重影響鄰近居民之生活品質。
              由「101 年度臺北市空氣品質改善計畫規劃整合暨成效評核計畫」資
              料顯示:民國 100  年臺北市總懸浮微粒之排放量直接來自營建施工
              排放之比例約占全市 TSP  排放的 25.48%,另外由於營建施工污染
              工地附近道路,產生車輛行駛揚塵的污染則占 65.59%,二者合計共
              占全市 TSP  排放的 91.07%,比例頗高。因此加強營建工程污染管
              制工作為改善空氣品質的重要工作,由本市歷年空氣品質分析資料觀
              察,懸浮微粒自民國 85 年起即有大幅改善,顯現了各空氣污染管制
              計畫的成效,顯然持續執行了數個年度的營建工地污染管制計畫,已
              經有了具體成果;由於營建工程的污染量會隨著工地數量成正比增加
              ,而隨著防制措施的執行成反比遞減,工地一旦停止污染防制措施即
              會造成污染量增加,為有效降低污染來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量,有必
              要持續加強管制營建工地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提昇市民生活品質
              。
          二、計畫目標
          一、透過巡查加強管制各類型營建工程污染,協助提昇本市空氣品質。
          二、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容,宣導業者瞭解各
              項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技術及措施,讓業者主動落實各項污染防制工作
              。
          三、維護更新署頒之「A2003 營建工地污染管制及收費管理資訊系統」,
              建立並持續更新營建工程現況資料,藉以推估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物之
              排放量以及削減量,掌握污染改善情形。
          四、輔導本市轄區內大型營建工程承包廠商,提高業者自動自發精神做好
              環保工作,以落實營建工程污染減量目的。
          五、落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作業,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及成效,充實本市空污基金。
          六、配合中央各項考評政策,提昇本市專案考評績效。
          七、協助本局衛生稽查大隊依法查報空氣污染及稽查處分行政作業,並追
              蹤後續污染改善情形。
          三、工作方法與步驟
          (一)透過巡查加強管制各類型營建工程污染,協助提昇本市空氣品質。
                1.對各類營建工地進行訪視調查,對未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
                  ,立即提報環保局查處。
                2.加強查核大型工地出入口及空氣品質監測站測附近5公里範圍內
                  之道路清掃情形。
                3.承辦單位巡查時應要求營建工地將其污染管制工作做成紀錄。
                4.於巡查時,對於未做好污染防制工作之工地,提報給環保局衛生
                  稽查大隊稽查員進行稽查、告發並督促改善,對於管制措施周全
                  之工地可減少巡查頻率,而增加管制成效較差之工地巡查、輔導
                  及告發,並確實追蹤及評估其改善狀況及改善成效。
                5.承辦單位人員進行工地現場巡查及拍照,輔導工地進行相關控制
                  方法,並協助解答營建工地所遇到之污染防制問題,巡查紀錄需
                  有工地人員簽名,未簽名者則必須要有照相存證。
                6.每月巡查件數至少需達 1,000  處次,假日巡查件數不得低於 5
                  %,年度巡查件數不得低於 12,000 處次(含例假日巡查 600  
                  處次);若因特殊情形無法達成,經環保局同意後需於 3  個月
                  內改善完成。
                7.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 50 大及施工階段正值基礎工程或開挖
                  階段者,每月至少巡查 1  次;其餘施工中之營建工程,每 3  
                  個月至少巡查 1  次。
                8.調查並建立本市裸露地表之基本資料,並研擬輔導改善計畫,藉
                  以降低風蝕揚塵。
                9.空氣品質惡化時,則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於環保署監測站周圍工地
                  加強巡查,並於平時加強列管測站附近工程面積大(粒狀物排放
                  量大)的工地,以維本市空氣品質。
               10.加強營建工程法規符合度查核,輔導受查核營建工程符合「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提昇本市第 1、2
                  級營建工地之符合率應達 91 %以上(違規記點 10 點(含)以
                  上認定為未改善工程),以確實掌握本市轄區內重大工地污染防
                  制情形。
               11.加強道路及管線工程施工管理,針對工期短但不易進行防制措施
                  之道路及管線工程,加強巡查頻率。推動道路及管線工程廢土不
                  落地、工區保持潔淨及物料堆置整齊等管制對策。
          (二)污染防制輔導及宣導作業
                1.計畫期間辦理 1  場次宣導說明會,對象以本市施工中工程營建
                  業主、承包廠商為主,課程內容、行程等應事先提報本局核備,
                  各場次宣導說明會辦理需執行問卷調查,以作為爾後會議辦理參
                  考。
                2.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協助查核未符合
                  規定之營建工程或篩選剛開工之營建工程名單並提報環保局。
                3.編印相關宣導文件,有效宣導各營建工地加強相關污染防制,並
                  設專線電話說明。
                4.製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980  份宣導品,更新建置本計畫宣
                  導網頁,並發行本市營建電子報,配合相關宣導活動,發放宣導
                  品與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本市營建工程業者宣導最新營建工程
                  法規、作法、政策及發佈營建相關會議舉辦資訊,減少人力、物
                  力之支出,發行頻率至少 6  期。
          (三)定期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排放資料庫及網路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1.配合環保署重新規劃之營建工程污染管理及空污費徵收系統,進
                  行以往資料轉檔及更新維護工作。由承辦人力對於各營建工地之
                  基本資料、稽查、處分及改善情形,輸入電腦資料庫建檔,並定
                  期申報環保署。
                2.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排放資料庫更新及建檔作業須依環保署考評
                  規定辦理。
                3.依據工地巡查現況定期進行本市營建工程網路地理資訊系統之資
                  料更新;另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成果,定期更新空氣污染防制資
                  訊網之資料。
          (四)輔導本市轄區內大型營建工程承包廠商自主管理
                1.辦理 1  場次 5S 潔淨運動及周邊道路認養活動宣導說明會、1
                  場次營建工地綠美化宣導說明會,並寄發通知書予本市營建業者
                  ,加強相關政策宣導。
                2.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每月應完成至少 2,000  公里之洗掃長度
                  。
                3.對於參與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之工程,每月應進行 1  次道路
                  認養執行查核作業。
                4.規劃 5S 潔淨運動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辦法,評選 5S 
                  潔淨運動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並頒獎表揚。
          (五)落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作業
                1.協助環保局進行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之相關事宜。並協助執行本
                  市各營建工程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勾稽制度。
                2.每週清查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單位決
                  標案件資料及各相關單位提供之工程發包資料,依上述資料篩選
                  並通知未依規定申報之營建業主申報營建空污費。
                3.每月篩選已屆完工日期之營建工程,並通知業主於工程完工後進
                  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申報。
          (六)檢測作業
                1.執行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之油品採樣、檢驗、分析作業,年度抽驗
                  至少 200  件,送驗數至少達 40 件,並委由環保署認證合格檢
                  測公司檢驗提送檢測報告,以作為告發處分依據,加強宣導施工
                  機具使用合法油品。
                2.計畫期間針對屢遭民眾陳情或污染嚴重工程,進行周界粒狀物(
                  TSP )排放濃度檢測 40 點次(每處 1  點次),以作為本局稽
                  查處分依據。
          (七)計畫品保品管工作及人力物力支援
                1.委辦單位應於本計畫簽約日起一個月內對計畫執行人員進行 1  
                  場人員教育訓練,以充分瞭解熟練各項工作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
                  。
                2.簽約後 15 日內提送計畫修訂本及巡查管制標準作業程序(SOP
                  )。
                3.支援 3  名人力於環保局協助辦理空污費徵收,另 7  名人力負
                  責現場巡查作業。
          (八)、計畫成效檢討
                  1.彙整列管工地稽巡查率、處分率、罰款金額比率、改善完成率
                    、粒狀物排放量、削減率、空氣品質監測值及空污費徵收情形
                    等資料,評析計畫成效。
                  2.協助環保局接受環保署考評作業,並於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
                    考核月報表,每季結束後提交考核季報表。
                  3.協助本市營建工地巡查、資料庫建立及維護、認養道路洗掃等
                    相關作業之執行品質應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規定辦理。
                  4.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要求,進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案
                    件行政作業滿意度問卷調查。
          四、執行期程
              本計畫執行期程自 102  年 4  月 8  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
          五、空氣污染減量效益
          (一)、工地巡查數(含管辦查核):本年度需達 12,000 處次(含假日
                  巡查 600  處次)
          (二)、宣導會:3 場次(針對設施管理辦法、營建工地綠美化、擴大推
                  動 5S 潔淨運動暨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各辦 1  場)
          (三)、5S  潔淨運動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各 1  次
          (四)、道路認養長度:道路認養總長度應達 30 公里,另道路洗掃總長
                  度應達 24,000 公里。
          (五)、TSP 測定:40  點
          (六)、油品抽驗:抽測數至少達 200  件,送驗數至少達 40 件
          (七)、營建工程電子報:至少發行 6  期(發行頻率約每 2  個月發行
                  1 次)
          (八)、宣導品:980 份
          (九)、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件數:約 3,000  件
          (十)、管理辦法符合率:第 1、2 級營建工地符合率提昇達 91%
          (十一)、總懸浮微粒(TSP) 削減量:約 1,400  公噸/年
          (十二)、懸浮微粒(PM10)削減量:約 780  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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