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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市環一字第 09632041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96 年夏字第 23 期 20-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4 條
旨:
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96 年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
主    旨:公告委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96 年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
          ,自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8  日起實施。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辦理 96 年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包括(一)營建工地
              巡查及評鑑;(二)營建工地總懸浮微粒測定;(三)施工機具油品
              抽驗;(四)空污費徵收作業;(五)辦理相關宣導會議等(計畫內
              容詳如附件),自 96 年 4  月 8  日起至 97 年 4  月 7  日止委
              託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辦理。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第一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7  樓),電話:(02)2728-7252 。

附    件:96  年度「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
          一、計畫緣起
              在臺北市高度都市化過程中,住宅需求量及舊市區更新量成長快速,
              公共工程建設大量激增,各項土木營建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線工程之
              埋設及道路之維護、保養、新建等所產生之粉塵逸散,若未施以防制
              措施將導致當地空氣品質惡化,嚴重影響鄰近居民之生活品質。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確宣示在各級防制
              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
              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
              空氣」之情形,故加強管制營建工地之空氣污染為當前環保工作之重
              點之一。
              由「臺北市空氣品質改善計畫規劃整合暨成效評核計畫」資料顯示:
              民國 92 年臺北市總懸浮微粒之排放量直接來自土木施工排放之比例
              約占全市 TSP  排放的 5%,另外由於營建施工污染工地附近道路,
              產生車輛行駛揚塵的污染則占 49.2%, 二者合計共占全市 TSP  排
              放的 54.2%, 比例頗高。因此加強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工作為改善空
              氣品質的重要工作,由於營建工程的污染量會隨著工地數量成正比增
              加,而隨著防制措施的執行成反比遞減,工地一旦停止污染防制措施
              即會造成污染量增加,為有效降低污染來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量,有
              必要持續加強管制營建工地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提昇市民生活品
              質。
          二、計畫目標
          (一)加強臺北市各項營建工地空氣污染之巡查管制工作。
          (二)加強道路及管線工程施工管理。
          (三)定期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排放資料庫及網路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
          (四)加強宣導及人員訓練,使環保稽查人員及營建工地環保負責人員都
                能充份了解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之重要性及各種可行之控制方法
                ,凝聚共識,以有效推動污染減量工作。
          (五)推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協助查核不符合規
                定之營建工程名單提報環保局,並針對營建業主執行困難處進行檢
                討、分析、研擬改善方案及追蹤改善情形。
          (六)依環保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空氣污
                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營建工地空污費之徵收等相
                關工作。
          (七)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
          (八)擴大推動營建工程自主管理及周邊道路洗掃認養,並辦理評選及公
                開表揚,以鼓勵績優營建業者。
          (九)發行本市營建工程電子報,宣導本市營建工程相關規定。
          (十)抽測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之使用油品,督促業者採用合法油品。
          (十一)進行營建工程TSP檢測作業,了解工地污染排放現況。
          (十二)定期進行首、末期營建空污費之申繳勾稽作業。
          (十三)從工地稽巡查率、處分率、罰款金額比率、改善完成率、粒狀物
                  排放量、削減率、空氣品質監測值及空污費徵收情形等資料,檢
                  討本計畫之成效。
          (十四)人力物力支援。
          (十五)配合辦理期末成果發表會。
          三、計畫內容
          (一)加強臺北市各項營建工地空氣污染之巡查管制工作
                1.對各類營建工地進行訪視調查,對未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
                  ,立即提報環保局查處。
                2.加強查核大型工地出入口及空氣品質監測站測附近 5  公里範圍
                  內之道路清掃情形。
                3.承辦單位巡查時應要求營建工地將其污染管制工作做成紀錄。
                4.於巡查時,對於未做好污染防制工作之工地,提報給環保局衛生
                  稽查大隊稽查員進行稽查、告發並督促改善,對於管制措施周全
                  之工地可減少巡查頻率,而增加管制成效較差之工地巡查、輔導
                  及告發,並確實追蹤及評估其改善狀況及改善成效。
                5.承辦單位人員進行工地現場巡查及拍照,輔導工地進行相關控制
                  方法,並協助解答營建工地所遇到之污染防制問題,巡查紀錄需
                  有工地人員簽名,未簽名者則必須要有照相存證。
                6.每月應完成 400  處次巡查,若因特殊情形無法達成,經環保局
                  同意後需於 3  個月內改善完成。
                7.每月例假日巡查數至少 20 處次,另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前 2
                  0 大及環保署空氣品質自動測站周圍 2  公里內之第 1、2 級工
                  地,其施工階段正值基礎工程或開挖階段者,每月至少巡查 2
                  次;另非屬排放量前 20 大之第 1、2 級工地,其施工階段正值
                  基礎工程或開挖階段者,每 2  個月至少巡查 1  次;其餘施工
                  中之營建工程,每 3  個月至少巡查 1  次。
                8.空氣品質惡化時,則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於環保署監測站周圍工地
                  加強巡查,並於平時加強列管測站附近工程面積大(粒狀物排放
                  量大)的工地,以維本市空氣品質。
                9.加強「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巡查,提昇本市第
                  1、2  級營建工地符合率達 82%。
          (二)加強道路及管線工程施工管理
                1.針對工期短但不易進行防制措施之道路及管線工程,加強巡查頻
                  率。
                2.要求道路及管線工程落實施工材料管理及加強灑水措施。
          (三)定期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排放資料庫及網路地理資訊系統資料
                1.配合環保署重新規劃之營建工程污染管理及空污費徵收系統,進
                  行以往資料轉檔及更新維護工作。由承辦人力對於各營建工地之
                  基本資料、稽查、處分及改善情形,輸入電腦資料庫建檔,並定
                  期申報環保署。
                2.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排放資料庫更新及建檔作業須依環保署考評
                  規定辦理。
                3.依據工地巡查現況定期進行本市營建工程網路地理資訊系統之資
                  料更新;另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成果,定期更新空氣污染防制資
                  訊網之資料。
          (四)宣導作業及人員訓練
                1.寄發通知書予本市營建業者,要求派員參加宣導會,宣導營建工
                  地相關污染防制措施、管理措施。
                2.編印相關宣導文件,有效宣導各營建工地加強相關污染防制,並
                  設專線電話說明。
                3.宣導營建工程之污染防制、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暨退費及污染陳
                  情專線電話等。
                4.設施管理辦法及空污費徵收宣導會議,每場次須至少通知 50 家
                  營建業者,並推廣宣導低污染施工方法及最佳可行性污染控制技
                  術。
                5.針對工地環保負責人員辦理1場次訓練觀摩活動,至少通知 50
                  家,並應達到 70% 之出席率。
                6.製作 300  份宣導品,配合相關宣導活動發放,宣導營建工程污
                  染管制成效。
          (五)辦理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說明會
                1.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協助查核未符合
                  規定之營建工程或篩選剛開工之營建工程名單並提報環保局。
                2.每季召開 1  場次「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說明會」,邀集 20
                  家未依規定或不了解如何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營建業主及承
                  包廠商與會,宣導營建工程污染防制相關法令。
          (六)空污費徵收相關工作
                1.協助環保局進行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之相關事宜。
                2.協助執行本市各營建工程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勾稽制度。
                3.每週清查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單位決
                  標案件資料及各相關單位提供之工程發包資料,依上述資料篩選
                  並通知未依規定申報之營建業主申報營建空污費。
                4.每月篩選已屆完工日期之營建工程,並通知業主於工程完工後進
                  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申報。
          (七)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
                辦理管線工程空污費管制編號網路申報作業,另試辦免徵案件網路
                申報空污費,並依照執行情形進行檢討,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線上申報系統進行必要之修正。
          (八)擴大營建工程自主管理及周邊道路洗掃認養,並辦理評選及公開表
                揚,以鼓勵績優營建業者
                1.辦理 1  場次宣導說明會,宣導營建業者參與自主管理及周邊道
                  路認養活動。
                2.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每月應完成至少 2,000  公里之洗掃長度
                  。
                3.對於參與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之工程,每月應進行 1  次道路
                  認養執行查核作業。
                4.規劃自主管理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辦法,評選自主管理
                  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並頒獎表揚。
          (九)發行本市營建工程電子報,宣導本市營建工程相關規定
                發行本市營建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向本市營建工程業者宣
                導最新營建工程法規、作法、政策及發佈營建相關會議舉辦資訊,
                減少人力、物力之支出,發行頻率至少 6  期。
          (十)抽測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之使用油品,督促業者採用合法油品
                1.辦理「營建工程施工機具油品大執法行動」,擴大進行 100  點
                  次本市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包含運土車輛)使用油品抽測,瞭解
                  是否使用地下油品,並加強宣導。
                2.針對抽驗不合格之業者,除依法告發處分外,並列為督導重點對
                  象,督促業者改用合法油品,降低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之污染排放
                  。
          (十一)營建工程 TSP  檢測作業
                  進行 40 點次之 TSP  檢測,了解工地污染排放現況。
          (十二)定期進行首、末期營建空污費之申繳勾稽作業
                  1.每週至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進行決標工程案件清查,並通知業
                    主於開工前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2.每月篩選已屆完工日期之營建工程,並通知業主於工程完工後
                    進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申報。
          (十三)計畫成效檢討
                  1.彙整列管工地稽巡查率、處分率、罰款金額比率、改善完成率
                    、粒狀物排放量、削減率、空氣品質監測值及空污費徵收情形
                    等資料,評析計畫成效。
                  2.協助環保局接受環保署考評作業,並於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
                    考核月報表,每季結束後提交考核季報表。
                  3.協助本市營建工地巡查、資料庫建立及維護、認養道路洗掃等
                    相關作業之執行品質應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規定辦理。
                  4.依環保署績效考評要求,進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案
                    件行政作業滿意度問卷調查。
          (十四)人力物力支援
                  支援 3  名人力於環保局協助辦理空污費徵收,另 4  名人力負
                  責現場巡查及 1  名人力負責資料庫建檔維護作業。
          (十五)配合辦理期末成果發表會
                  1.配合辦理期末成果發表會。
                  2.計畫結束前 1  個月內應舉辦技術移轉。
                  3.本計畫執行成果應於國內相關研討會(如空氣污染防制技術研
                    討會、空氣品質管理研討會…等)發表,若本計畫執行期間未
                    有相關研討會舉辦,應提出本計畫執行成果論文(依國內相關
                    研討會之論文格式製作)及其簡報資料 1  份(含書面及電子
                    檔)。
          四、執行期程
              本計畫執行期程自 96 年 4  月 8  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
          五、預期效益
          (一)工地巡查數:需達 4,800  處次(含假日巡查 240  處次)
          (二)管理辦法查核:需達 3,600  處次(含假日巡查 180  處次)
          (三)宣導會:3 場次(針對設施管理辦法、空污費徵收制度、擴大推動
                自主管理暨營建工程周邊道路認養各辦 1  場)
          (四)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說明會:4 場(每季 1  場次,每場次邀請
                20  處工地之營建業主及承包廠商與會)
          (五)訓練觀摩活動:1 場次(針對營建工地負責人辦理)
          (六)自主管理及道路認養績優營建工地評選:各 1  次
          (七)道路認養長度:道路認養總長度應達 30 公里,另道路洗掃總長度
                應達 24,000 公里。
          (八)TSP 測定:40  點
          (九)油品抽驗:100 點
          (十)營建工程電子報:至少發行 6  期(發行頻率約每 2  個月發行 1
                次)
          (十一)宣導品:300 份
          (十二)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件數:約 3,000  件
          (十三)粒狀污染物削減量:約 1,700~2,200 公噸
          (十四)管理辦法符合率:第 1、2 級營建工地符合率提昇達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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