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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字號: 北市消安字第 9020759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旨:
樓梯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關作業式是否變動

主    旨:為本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
          關作業式是否變動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局為配合推動專技人員制度、行政程序法及網路單一窗口申請等作
              業,業自八十九年下半年起修正部分作業方式,茲分述如后:
           (一) 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八十九消署預字第 89E1137
                號函示,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回歸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為之。
           (二) 為因應九十年元月一日行政程序法實施,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規定修改申請書表格,加列申請人 (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三) 為配合單一窗口網路申請便民措施,原須隨案檢附之相關資料,改
                於審 (勘) 時,再一併攜帶至現場核對即可。
          二、相關作業方式之更動,除由審 (勘) 查人員持續宣導中,另將於近期
              內召開座談會,各公會請事先針對所屬會員之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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