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樓梯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關作業式是否變動
主 旨:為本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間及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 (勘) 查之相 關作業式是否變動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局為配合推動專技人員制度、行政程序法及網路單一窗口申請等作 業,業自八十九年下半年起修正部分作業方式,茲分述如后: (一) 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八十九消署預字第 89E1137 號函示,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回歸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為之。 (二) 為因應九十年元月一日行政程序法實施,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規定修改申請書表格,加列申請人 (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三) 為配合單一窗口網路申請便民措施,原須隨案檢附之相關資料,改 於審 (勘) 時,再一併攜帶至現場核對即可。 二、相關作業方式之更動,除由審 (勘) 查人員持續宣導中,另將於近期 內召開座談會,各公會請事先針對所屬會員之意見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