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 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之相 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6 月 15 日北市工授公字第 099328714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相關法規範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4 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故應適用何法律,仍應視具體個 案情形加以判斷,合先敘明。 (二)如本件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 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者: 1.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 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權利,並得於行政程序進 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法務部 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28101 號函參照),為執行前開行 政程序法規定,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 作業要點予以適用。 2.按前開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同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所 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 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 (二)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 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 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三)其他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者。」基此,得向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閱卷者,以當事 人及其他法律關係人為限,故於具體情形,申請人是否為該要點 所稱之「法律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閱覽卷宗,仍請 貴局查明 後檢視是否合於前開要點規定要件為斷。 (三)如本件申請人申請提供之資訊,非屬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 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之閱覽卷宗者: 1.參照法務部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意 旨,此時並無前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於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因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 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 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2.基此,本件資訊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應視是否具有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情形而定 ,敬請依權責卓處。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