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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931875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
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之相
          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6  月 15 日北市工授公字第 099328714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相關法規範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4
                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故應適用何法律,仍應視具體個
                案情形加以判斷,合先敘明。
          (二)如本件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
                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者:
                1.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
                  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權利,並得於行政程序進
                  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法務部 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28101 號函參照),為執行前開行
                  政程序法規定,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
                  作業要點予以適用。
                2.按前開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同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所
                  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
                  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
                  (二)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
                  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
                  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三)其他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者。」基此,得向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閱卷者,以當事
                  人及其他法律關係人為限,故於具體情形,申請人是否為該要點
                  所稱之「法律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閱覽卷宗,仍請 貴局查明
                  後檢視是否合於前開要點規定要件為斷。
          (三)如本件申請人申請提供之資訊,非屬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
                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之閱覽卷宗者:
                1.參照法務部 99 年 2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函意
                  旨,此時並無前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於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因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
                  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
                  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2.基此,本件資訊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應視是否具有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情形而定
                  ,敬請依權責卓處。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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