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 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 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主 旨:有關退休人員死亡,機關仍發給月退休金及三節慰問金,應如何追繳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8 月 31 日北市稽人丙字第 09491025000 號函。 二、有關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標準,有利益說、從屬說、舊主體說、傳統說 、事件關聯說及新主體說等諸多論述;依現行通說新主體說之見解, 私法關係為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屬之;公 法則指依機關據以執行職務之法規,如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主體 僅限於行政機關,則其法律關係屬於公法關係。依上開說明,公務人 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辦理退休及領取退休金、機關依法律規定 發給公務人員退休金或是基於照顧保護退休人員之目的發給三節慰問 金(福利性給付),係本於公務人員(或退休公務人員)之公法上法 律關係所生權利義務,應均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關係,而公務人員如 有溢領相關給付,應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機關得逕作成行政處分 請求返還;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分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行政 機關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有關如何對亡故之退休 人員催繳及執行其溢領之給付,法務部 91 年 3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函釋意見認為:「......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主管機關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 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應以該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發生效力為前提 ... ... 至於溢領補償金人員業已亡故或移民國外,致掛號信件退回,處 分文書無法送達 ......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 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件溢 領之補償金,其法律關係似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有返還所溢領 補償金之義務,且非具一身專屬性。該溢領補償金人員,如已亡故而 有概括繼承人,依上開規定承受其權利、義務或有遺產管理人、遺囑 執行人者,雖該應歸還溢領補償金之義務,屬公法上之債務,亦得為 繼承人之標的...... 是以,主管機關仍得以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遺囑執行人等為義務人進行追繳。如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 行法相關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上述催繳補償金 之行政處分文書,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十一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 以上函釋意見,可供 辦理本案追繳事宜之參考依據。 三、上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依法務部 90 年 3 月 14 日法律決字第 132 號函釋意見:「...... 行政程序法施行 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 令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時間,自行 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故關 於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之追繳,其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 行前者,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四、末查,本案因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解釋,貴局如仍有 疑惑,建請向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人事處函詢,以獲得圓滿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