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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130036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指做成行政決定前
,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會議紀錄、
上級有關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意見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文件

主    旨:有關市民○○○先生申請閱卷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北市工公配字第○九一六○一四○三○○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指做成行
              政決定前,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
              、會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知會意
              見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文件。本件為向中央請求解釋之函文,似非屬行
              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似得提供予當事人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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