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指做成行政決定前 ,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會議紀錄、 上級有關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意見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文件
主 旨:有關市民○○○先生申請閱卷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北市工公配字第○九一六○一四○三○○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指做成行 政決定前,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 、會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知會意 見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文件。本件為向中央請求解釋之函文,似非屬行 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似得提供予當事人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