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本案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 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惟該協調會議 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主 旨:有關「天母次幹管工程第二標」遭○○大廈住戶質疑損鄰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年三月五日北市工衛字第九○二○○○二六○○號函。 二、查行政法上並無定義明確或具法定內涵之「證據保全原則」。所謂證 據保全,一般係與由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而為之保全程序 有關,本件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 關之法律效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 ,惟該協調會議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三、本件倘確有交通及安全等需求,則在衡其公益是否已大於私益後,仍 可由貴機關本於職權積極協調酌處。 四、另本件原協調結論保持原狀之目的,當在保全證據,則如貴局擬拆除 工作井上之物品,建請事先錄影或拍照存證之後再行拆除,以達保全 證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