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860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9020176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旨:
本案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關之法律效
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惟該協調會議
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主    旨:有關「天母次幹管工程第二標」遭○○大廈住戶質疑損鄰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年三月五日北市工衛字第九○二○○○二六○○號函。  
          二、查行政法上並無定義明確或具法定內涵之「證據保全原則」。所謂證
              據保全,一般係與由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而為之保全程序
              有關,本件如非基於法院之裁定或命令,原則上並不當然可生拘束機
              關之法律效果。又系爭工程目前保留原狀,雖係依協調會議結論辦理
              ,惟該協調會議結論當非行政契約,並不當然發生法律上拘束效力。
          三、本件倘確有交通及安全等需求,則在衡其公益是否已大於私益後,仍
              可由貴機關本於職權積極協調酌處。                            
          四、另本件原協調結論保持原狀之目的,當在保全證據,則如貴局擬拆除
              工作井上之物品,建請事先錄影或拍照存證之後再行拆除,以達保全
              證據目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