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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810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8 條
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之法令依據及程序,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修正後之執行疑義
          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3  月 27 日北市授新字第 09730301400  號函。
          二、本案經核  貴局來函說明及相關資料得以簡化其爭點為本市現行自行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法令依據及程序(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修正後,是否有牴觸法律及中央法規命
              令之疑義,並其後續處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程序應如何辦理案。
          三、按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
              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27  號參照
              )。又同解釋文闡明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之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牴觸者
              無效;其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
              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
              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 4  項逕予
              函告無效,向該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是參照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文之意旨,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與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是
              否發生牴觸及是否無效,當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函告或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之,在未依上開程序辦理前,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
              法規仍為有效之法規,尚不得遽以論定其為無效,而得逕以排除適用
              。
          四、又法律、中央法規命令對特定自治事項之規範,係側重公共利益與秩
              序之基本保障,若地方自治團體認為其有因地制宜之需要,尚得制(
              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而為更高密度之規範,仍非該法所不許。準此,
              自治法規若未牴觸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所定上、下限之規制範圍,於
              此範圍內,則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疑義,此有內政部 92 
              年 5  月 16 日台內民字第 0920004984 號函函釋有案。
          五、而關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本市現行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之程序,於都市更新條例
              第 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修正後,是否即
              生有牴觸法律及中央法規命令乙節,核查本自治條例並非援以都市更
              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制定之母法,而係出於本市就自治事項制定規
              章並執行之權限,且本市如認基於因地制宜之需要,並考量公共利益
              與秩序之維護,制定或保有更高密度之規範,如不涉及法律、中央法
              規命令之上、下限規制範圍,亦非地方制度法所不許。基此,都市更
              新條例第 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修正後,
              固然簡化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程序,惟本自治條例如仍存有提送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劃定更新單元之程序,似
              無牴觸及無效之問題。
          六、末查本自治條例就此部分之規定,是否有參酌前開都市更新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之修正規定,進而配合修正本市相關都市更新自治法規之必
              要,敬請審酌都市更新目的之達成、人民簡化程序利益之維護及行政
              實務面執行之困難與否等因素衡量為之。
          七、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    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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