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民眾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僅為股票持有人,則僅有反射利益 ,未符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故應不准其閱覽建 造執照相關之資料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5 月 8 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0976752880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所謂當事人,該法第 2 條訂有明文;而利害關係人,則於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 閱卷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2 項有明文規定。上 開行政程序法及本作業要點之所以規定申請閱卷之資格僅限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無非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為能適 時主張權益,必須對程序進行之情形有所了解,爰賦予其等有申請閱 覽卷宗之權。惟如無限制地任當事人閱覽卷宗,則不免有侵害他人權 利、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行政正常運作等公共利益之虞,合先 敘明。 三、本案貴處來函敘明市民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否閱覽其所 購買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為建照執照起造人之特殊結構審查之檔案、 圖說及卷宗乙節,經查該市民僅為股票持有人,應僅有反射利益,且 其亦未舉證證明其存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不准其閱覽建造執照相關 之資料。至於 貴處來函提及之經濟部所訂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 或任何人依法申請查閱或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主要係處理查閱或 抄錄公司法第 393 條之公司登記文件,並不包括建造執照之相關事 項,故尚難爰以該規定申請閱覽建照執照之特殊結構審查檔案、圖說 及卷宗,附此說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 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