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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438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建造執照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依起造人出具之
切結書內容,廢止其建造執照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2  月 14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5445400  號函。
          二、按旨揭案件依  貴局來函說明及所附資料顯示,該建造執照案起造人
              出具切結書之原因係為避免消費者購屋糾紛、造成不公平競爭及爾後
              違規使用處理之困難,是該切結書之出具可謂為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
              處分廢止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參照)之附款。準此,
              如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  貴局自得依上開規
              定及切結書之內容,廢止該案建造執照。
          三、然為杜爭議,建議  貴局爾後於核發類此建照時,直接於核准處分中
              載明相關附款。
          四、以上意見,敬請酌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    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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