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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590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93 條
旨:
現行獎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僅
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
使用用途,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
主    旨:有關○○市場因產權移轉,其承購市場產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報
          備為市場經營者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9  月 28 日北市市一字第 09531719600  號函。    
          二、有關經核准投資興建完成之私有市場,其受讓人資格限制與補正之問
              題,本會業於 95 年 8  月 7  日以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17900  號
              函復貴處在案。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一、(七)及臺
              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23 條等規定觀之,獎投建物受讓人應以法
              人為申請主體。惟倘原投資人與受讓人間作成私法上買賣行為並完成
              物權移轉之登記,則宜勸告受讓人另行籌組公司後,再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核准,並為附款之記載。另有關法規適用之準據時點,原則上應
              以「行為時」(94.9.9)之法律(即現行法)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前段、本會 95 年 3  月 3  日北市法二字第 09530421000
              號函)。                                                    
          三、另查現行獎投相關法令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
              無限制單一市場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
              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則有嚴格限制,非有法定原因,並
              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為資合理規範,於此類獎投
              建物產權移轉前,仍應參照上開說明意旨,於核准移轉之行政處分中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加「附款」,附註受讓人應遵守之事項(
              如受讓本獎勵投資建物,應受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規範,或日
              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等事項)。併於建物登記
              謄本註明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三、(九)之限制登記事
              項。另因本案○○市場乃屬私有市場,應無簽訂行政使用契約之必要
              ,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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