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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925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旨:
建築施工與鄰房損害損害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係由監造建築師負責
做初步認定,受損戶對認定不服,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
則第 4  條不同之情形處理,該監造人認定,似具有協助執行公權力性質
主    旨:有關監造建築師如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得否參與施工損鄰爭議事件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4  月 26 日北市工建施字第 09563559700  號函。  
          二、查「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4  條之規定,係將
              建築損鄰事件之初步鑑定權交予該工程之監造建築師,亦即,有關建
              築施工與鄰房損害是否有關聯?該損害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
              係由該工程之監造建築師負責做初步之認定,受損戶對監造人之認定
              如有不服,分別依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不同之情形,而
              有不同之後續處理方式(另行辦理鑑定、提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
              會審理、提起民事訴訟等等)。該監造人之認定,似具有協助執行公
              權力性質。                                                  
          三、本案監造人既係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之一,屬於損鄰事件當事人
              之一,如又依上開規定參與初步認定,恐有利益衝突而不能公正執行
              職務之虞,建請貴處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令其迴避,以杜爭議。                                
          四、另查,將來為處理類似本案之疑義,是否宜於「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
              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增列有關迴避之規定,亦併請貴處於修法時衡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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