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對內生效,具有內部規範之性質,而不直 接對外發生效力,是以,其僅以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而生內部之拘束力, 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既非相互隸屬之機關,故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主 旨:有關「民福市場及長春一號公園毗鄰巷道三合一改建工程(建築部分)」 (以下簡稱本工程)工期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2 月 15 日北市市三字第 09430135200 號函。 二、依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釋示:「查 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其星期六休息日『非屬全國性休息日』,故 本府 88 年 5 月 26 日所訂頒之工程契約範本,其所稱『截止投標 後,政府公布新增休息日,免計工期』應不包括星期六。」;而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4 月 23 日局考字第 0910010931 號函則係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之規定所作之解釋,其兩者間似未有牴觸之處 。 三、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 年 8 月 9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28374 號函之意見,其主要應在揭示「勞工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 超過八十四小時」之原則,以符 89 年 7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勞動 基準法第 30 條之規定,是其乃係針對「工時」之限制作解釋,故與 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亦非當然牴觸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釋說明二:「廠商於新修正法定 工時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後投標且得標之案件,不適用前項原則 。」本工程案既係於 89 年 12 月 12 始為決標,自無前揭函之適用 ,故亦無所謂競合之問題。 四、另關於行政院(或所屬各機關)所為之函釋是否得拘束本府疑義,說 明如下,查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 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換言之,前揭「解釋 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對內生效,具有內部規範之性質,而不直接 對外發生效力。是以,其僅以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而生內部之拘束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與行政院既非相互隸屬之機關,雖對其意見 可予以尊重,惟其所作之釋示,對本府仍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據此 ,倘若以上各該函釋在內容細節上確有牴觸時,因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之性質要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具有 拘束所屬各機關之效力,自應優先適用(亦僅有權責機關或其隸屬之 上級機關得為變更見解之決定)。人民對該釋示不服,而認為不當者 ,應循司法途徑(或其他調解等爭訟制度)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