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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276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旨:
「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對內生效,具有內部規範之性質,而不直
接對外發生效力,是以,其僅以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而生內部之拘束力,
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既非相互隸屬之機關,故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主    旨:有關「民福市場及長春一號公園毗鄰巷道三合一改建工程(建築部分)」
          (以下簡稱本工程)工期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2  月 15 日北市市三字第 09430135200  號函。    
          二、依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釋示:「查
              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其星期六休息日『非屬全國性休息日』,故
              本府 88 年 5  月 26 日所訂頒之工程契約範本,其所稱『截止投標
              後,政府公布新增休息日,免計工期』應不包括星期六。」;而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4  月 23 日局考字第 0910010931 號函則係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之規定所作之解釋,其兩者間似未有牴觸之處
              。                                                          
          三、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 年 8  月 9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28374  號函之意見,其主要應在揭示「勞工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
              超過八十四小時」之原則,以符 89 年 7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勞動
              基準法第 30 條之規定,是其乃係針對「工時」之限制作解釋,故與
              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亦非當然牴觸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釋說明二:「廠商於新修正法定
              工時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後投標且得標之案件,不適用前項原則
              。」本工程案既係於 89 年 12 月 12 始為決標,自無前揭函之適用
              ,故亦無所謂競合之問題。                                    
          四、另關於行政院(或所屬各機關)所為之函釋是否得拘束本府疑義,說
              明如下,查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
              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換言之,前揭「解釋
              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對內生效,具有內部規範之性質,而不直接
              對外發生效力。是以,其僅以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而生內部之拘束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與行政院既非相互隸屬之機關,雖對其意見
              可予以尊重,惟其所作之釋示,對本府仍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據此
              ,倘若以上各該函釋在內容細節上確有牴觸時,因本府 90 年 2  月
              23  日府工三字第 9000732500 號函之性質要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具有
              拘束所屬各機關之效力,自應優先適用(亦僅有權責機關或其隸屬之
              上級機關得為變更見解之決定)。人民對該釋示不服,而認為不當者
              ,應循司法途徑(或其他調解等爭訟制度)解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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