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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303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3、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
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主    旨:有關教學或研究機構因從事不動產估價相關研究,函請貴處提供不動產買
          賣交易實例之資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2  月 22 日北市地二字第 09430466100  號函。    
          二、緣財團法人台灣不動產資訊中心為進行「電腦輔助大量估價技術之檢
              討與模式之建立」、國立臺北大學林○○助理教授接受美國林肯土地
              政策研究中心以及國科會委託,從事不動產估價相關研究,及國立臺
              北大學為詹○○副教授指導碩士班學生黃○○之論文等,立下「保密
              切結書」保證資料安全,函請貴處提供本市房地買賣之交易價格檔案
              ,致生依法能否提供之疑義。                                  
          三、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
              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是貴處依前揭規定辦理公告土地現值
              作業,調查地價動態等資料時,每年均須蒐集本市房地買賣案例,並
              向當事人、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  等調
              查交易價格,據以製作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並將歷年製作之買賣實
              例調查估價表輸入電腦建檔,作為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之參考。有
              關貴處認所建立之電腦檔涉及個人資料,故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乙節,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
                姻、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
                別該個人的資料。」、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個人資料檔案:
                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或其他類似媒體的個人資料之集合
                。」按電腦可大量快速處理個人資料,加以複製、分析、輸出、傳
                遞等處理,若未對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妥為管理,個人隱私甚易
                受到侵害,該法律制定之目的主要係針對以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如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該法之適用。
                是貴處向當事人、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等調查
                交易價格,據以製作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並將歷年製作之買賣實
                例調查估價表輸入電腦建檔,如該建檔之資料符合前揭個人資料或
                個人資料檔案之規定,則有該法之適用。                      
          (二)次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機關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事
                項;其有變更者,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
                三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
                目的。五個人資料之類別。六個人資料之範圍。七個人資料之蒐集
                方法。八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
                之直接收受者。一○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
                址。」按保護個人資料的八大原則為限制蒐集的原則、資訊內容完
                整正確的原則、目的明確化的原則、限制利用的原則、安全保護的
                原則、公開的原則、個人參加的原則、責任的原則。有關貴處公務
                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如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應
                依前揭規定予以適當方式公告。                              
          四、有關貴處基於配合學術研究立場,與該研究成果可提供作為未來訂定
              公告土地現值及相關地政行政業務之參考,經審核與規定並未違背,
              業提供資料予財團法人台灣不動產資訊中心為進行「電腦輔助大量估
              價技術之檢討與模式之建立」及國立臺北大學林○○助理教授接受美
              國林肯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以及國科會委託,從事不動產估價相關研究
              。今因國立臺北大學為詹○○副教授指導碩士班學生黃○○之論文等
              ,立下「保密切結書」保證資料安全,函請貴處提供不動產交易總價
              、建築物門牌地址、交易日期、交易類別、建物總面積、土地總面積
              、總樓層數、建物構造、建築完成日期、建物使用型態、面臨路寬、
              建物形狀、建物寬度、建物深度、土地段號地號、土地移轉面積、移
              轉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使用分區、建物移轉面積、移轉建
              物所在樓層、室內房間數、室內衛浴數 ...... 等不動產相關資料,
              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
                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
                增進公共利益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
                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是有關提供之個人電子資料,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權及營業秘密,似
                不宜提供具體交易資料。但如僅提供統計分析用之資料,而不涉及
                當事人隱私權或營業秘密者,自得提供。                      
          (二)又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定
                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按資訊化社會中個人資
                料的保護源自保護隱私權的考量,而隱私權在民法屬於人格權範疇
                ,法人或其他商業組織並無隱私保護的問題,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有關法人之資
                料,因性質之不同,有些應公開,有些應保密不應公開,是貴處提
                供之電子資料,如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等法人之資訊,應審酌有無「
                營業秘密法」中規範之法人組織之資料保護意即營業秘密之問題。
          (三)再查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資訊,除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
                制公開或提供:......  四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
                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
                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
                表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
                此限。六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
                止公開者。」是貴處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
                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
                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
                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四)另依規費法規定,機關提供特定人行政服務應收取規費,本件若提
                供大量資料,建請依相關規定收取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以符使用
                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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