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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8820912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9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
,里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觀之,應非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適用之對象,自無法為其延聘律師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擬對貴區○○里○○里長提起占用房舍訴訟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貴所 88.12.1. 北市安民字第八八四三六四一六○一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係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定之人員」,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
              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
              官、民選公職人員」,又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村(
              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故里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之範圍觀之,應非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適用之對象,自無法為
              其延聘律師。                                                
          三、本府聯合服務中心設有義務律師櫃台,貴區○里長若有任何法律問題
              ,可逕洽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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