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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8920744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公路法 第 3、42 條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
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未
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

主    旨:有關  貴局為審慎周延審理本市計程車運價,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
          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程序辦理運價審議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北市交三字第八九二三九三○二○○號函
              。                                                          
          二、查公路法第三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
              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十二條規定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
              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按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
              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
              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四款參照)。有關貴局對
              計程車業者公、工會提送之運價調整方案,依上開規定有審查並作成
              決定(包括調整其所送運價方案)之權限。                      
          二、次查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
              點)第一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
              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定審議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
              及第三點規定:「本會任務如左:(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
              所提之交通運輸費率案。……。」有關本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
              ,依前揭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
              未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又貴局為公正、客觀、審慎、周延審理
              本市計程車運價,提送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
              以貴局名義核定運價?係屬貴局內部作業,依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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