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4461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2561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6 條
旨:
遊動廣告車輛,除國定例假日外,依法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9  時,不
得停放於道路,違者逕行拖吊,就遊動廣告車輛以遮蔽廣告方式意圖規避
前揭公告及處罰條例之處理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拖吊
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汽車商行所提陳情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12 月 28 日北市交三字第 09435958100  號函。    
          二、有關○○汽車商行所詢事項,謹分述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0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規定,關於直
                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與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按遊動廣告車輛行駛、停放於本市道路上,攸
                關本市道路及交通管理,本府自得基於權責訂定自治規則,即臺北
                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為管理。        
          (二)又有關遊動廣告車輛禁止停放本市道路,係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5  條規定先行公告,如有違反該項公告者,則依處罰條
                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3  項規定處理;至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遮蔽廣告內容之遊動廣告車輛,除國定例假日外,
                於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不得停放於本市道路,違者逕行拖吊
                。」僅係就遊動廣告車輛以遮蔽廣告方式意圖規避前揭公告及處罰
                條例之處理者,明文規範仍屬遊動廣告車輛有違規情事,而應依處
                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拖吊移置。                  
          (三)另有關公共汽車得以排除免徵收行政規費乙節,卷查係考量公共汽
                車設置遊動廣告者,須依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
                規定,保留車輛數 20% 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作為政令宣導
                ,已有回饋公益廣告版面,且其廣告隨公車行駛而移動,無占用公
                共停車空間之虞,爰免予徵收規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