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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230867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3、94、96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71 條
旨: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
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
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主    旨:有關○○市場大樓無障礙電梯無法正常運作,擬依「投資興建○○      
          零售市場契約書」撤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投資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市建市字第○九二三二五四七六五○
              ○號函。                                                    
          二、本件○○市場大樓於七十年核准原市場內攤商及住戶集資組成○○公
              司投資興建,並分別與○○公司簽訂「投資興建○○零售市場契約書
              」(以下簡稱投資契約)及市場用地之「○○市場市有地租賃契約」
              (以下簡稱租賃契約),今○○公司因與合建之○○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間財務及產權糾紛,致○○公司將無障
              礙電梯關閉無法正常運作,經本府勞工局及工務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分別對○○公司及○○公司處以罰鍰,仍無法使電梯正常運作,因
              此○議員○○亦多次要求本府應依投資契約第四條撤銷○○公司之投
              資權並終止投資契約及租賃契約。                              
          三、有關本府究竟得否撤銷○○公司之投資權或終止契約,首先應將○○
              公司與本府間之法律關係加以釐清。按本府於七十年間依「臺北市獎
              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核准○○公司投資興建○○市場後,復
              與其簽訂投資契約及租賃契約,因前階段之行政處分發生後階段之私
              法契約或公法契約關係,於行政法理論上有所謂兩階段說或雙層理論
              (參「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吳庚著,增訂八版,第一四九頁至第
              一五一頁),此於我國法制上己有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
              四○號解釋予以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
              階段之契約行為,縱認投資契約第四條所定之「撤銷投資許可」屬行
              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之保留廢止權附款,其亦不符合行
              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應記載於原核准處分之形式要件,故尚非可據以
              廢止原處分,而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另
              投資契約第四條所定之「撤銷投資許可」,因該核准處分作成時並無
              瑕疵,並非違法之行政處分,故應為合法行政處分作成後得予「廢止
              」之誤,併予敘明。                                          
          四、本件投資契約綜觀其契約內容,主要雖係規範○○公司興建○○市場
              大樓時之權利義務與安置攤商之義務,但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約
              定仍有涉及興建完成後之管理事宜,惟因該等約定訂定年代己久,且
              文字較為抽象簡略,○○公司無法使無障礙電梯正常運作,得否據該
              等約定終止投資契約、租賃契約,尚須就○○公司是否具有第十條「
              管理不當」之過失為事實認定(無障礙電梯無法運作可能係因○○公
              司之行為,而非完全可歸責於○○公司),尚非本會得逕行認定。另
              就本件核准投資之目的在於獎勵興建市場供民眾使用之政策而言,終
              止契約收回基地並無法達成此一目的,故本件是否宜針對無障礙電梯
              無法使用之狀態加以處理,即除貴局來函說明二、所述依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一條得按次連續科處罰鍰外,並應依行政
              執行法規定儘速執行,以促使○○公司(所有權人)或○○公司(管
              理人)予以改善,如此方可達成本府獎勵興建市場供民眾使用之政策
              目的,併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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