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 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 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主 旨:有關○○市場大樓無障礙電梯無法正常運作,擬依「投資興建○○ 零售市場契約書」撤銷○○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投資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市建市字第○九二三二五四七六五○ ○號函。 二、本件○○市場大樓於七十年核准原市場內攤商及住戶集資組成○○公 司投資興建,並分別與○○公司簽訂「投資興建○○零售市場契約書 」(以下簡稱投資契約)及市場用地之「○○市場市有地租賃契約」 (以下簡稱租賃契約),今○○公司因與合建之○○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間財務及產權糾紛,致○○公司將無障 礙電梯關閉無法正常運作,經本府勞工局及工務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分別對○○公司及○○公司處以罰鍰,仍無法使電梯正常運作,因 此○議員○○亦多次要求本府應依投資契約第四條撤銷○○公司之投 資權並終止投資契約及租賃契約。 三、有關本府究竟得否撤銷○○公司之投資權或終止契約,首先應將○○ 公司與本府間之法律關係加以釐清。按本府於七十年間依「臺北市獎 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核准○○公司投資興建○○市場後,復 與其簽訂投資契約及租賃契約,因前階段之行政處分發生後階段之私 法契約或公法契約關係,於行政法理論上有所謂兩階段說或雙層理論 (參「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吳庚著,增訂八版,第一四九頁至第 一五一頁),此於我國法制上己有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 四○號解釋予以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 階段之契約行為,縱認投資契約第四條所定之「撤銷投資許可」屬行 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之保留廢止權附款,其亦不符合行 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應記載於原核准處分之形式要件,故尚非可據以 廢止原處分,而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另 投資契約第四條所定之「撤銷投資許可」,因該核准處分作成時並無 瑕疵,並非違法之行政處分,故應為合法行政處分作成後得予「廢止 」之誤,併予敘明。 四、本件投資契約綜觀其契約內容,主要雖係規範○○公司興建○○市場 大樓時之權利義務與安置攤商之義務,但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約 定仍有涉及興建完成後之管理事宜,惟因該等約定訂定年代己久,且 文字較為抽象簡略,○○公司無法使無障礙電梯正常運作,得否據該 等約定終止投資契約、租賃契約,尚須就○○公司是否具有第十條「 管理不當」之過失為事實認定(無障礙電梯無法運作可能係因○○公 司之行為,而非完全可歸責於○○公司),尚非本會得逕行認定。另 就本件核准投資之目的在於獎勵興建市場供民眾使用之政策而言,終 止契約收回基地並無法達成此一目的,故本件是否宜針對無障礙電梯 無法使用之狀態加以處理,即除貴局來函說明二、所述依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一條得按次連續科處罰鍰外,並應依行政 執行法規定儘速執行,以促使○○公司(所有權人)或○○公司(管 理人)予以改善,如此方可達成本府獎勵興建市場供民眾使用之政策 目的,併請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