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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9020359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36 條
戶籍法 第 10、11、49、5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警察法 第 2 條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政機關提供,又
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查證、
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

主    旨:有關生活救助對象虛設戶籍查察是否應以轄區警員查察通報予戶政事務所
          之資料為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年五月七日北市社二字第九○二三○九六三○○號函。  
          二、查戶籍法第五條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
              務所辦理,以鄉(鎮、市、區)為管轄區域。……」、第十一條規定
              :「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
              提供資料。」、第四十九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
              登記事項。」及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第二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除戶口校正時間外,得視地區特性及實際需要,督導戶政事
              務所指派戶籍人員,巡迴其轄區之村(里)查對戶籍。」、第三條規
              定:「戶政事務所巡迴查對戶籍,視實際情形,將現有戶籍人員分組
              ,並排定日程輪流辦理。……必要時得會同村(里、鄰)長、村(里
              )幹事、警勤區警員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又戶籍法第十條規定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故戶籍資料之
              登記、查對應屬戶政機關之權職;如各機關需戶籍資料,應由戶政機
              關提供。                                                    
          三、又查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施行細列第二條規
              定:「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二、依法促進
              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另參照戶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貳目的二及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等規定,就戶籍資料
              之查對,警察機關應係居於協助戶政機關之立場辦理之。          
          四、綜上所述,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
              政機關提供;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登記、查證、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至生
              活救助部分,依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二點、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三點、臺北市市
              民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
              規定第二點等規定,均規定申請人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定期間,
              故審核機關審核申請案時,除依戶政機關提供之戶籍資料審核其是否
              設籍外,有關申請人是否實際居住本市之事實,自宜由審核機關本於
              職權自行認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參照)。至如審核機關為此職
              權認定之際,需要其他機關協助時,則另得依行政程法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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