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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630047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31 條
民法 第 1148、17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旨: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主管機關得追回不正當
領取之津貼,又依民法第 1148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得
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者,應於遺產限度內返還
主    旨:有關市民王○○君因溢領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家屬主張因王君已於 94 
          年 12 月去世,是否得免予追繳 91 年 1  月至 94 年 12 月之前開津貼
          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1  月 4  日北市社三字第 096300 號函。          
          二、卷查王○○君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身心障礙者,經貴局比對 95 
              年度申領「本市身心障礙津貼」者之資料,與退輔會領有「榮民院外
              就養金」之榮民,始查得王君已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遂依臺北市身
              心障礙者申請須知規定,核算其溢領新臺幣 8  萬 7  千元乙節:  
          (一)查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主管機關得隨
                時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津
                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主管機關得停發或追回。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卷查王○○君已領有榮民院外就養
                金,故其身心障礙津貼應領合計數差額,既經貴局查明,王○○君
                自當返還其溢領之金額。                                    
          (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卷查王○○君自  
                91  年 1  月至 94 年 12 月溢領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本府對王
                ○○君之公法上返還請求權尚未時效消滅。                    
          (三)再查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
                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王○○君雖於 94 年 12 月去世
                ,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之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者,得逕對
                其遺產強制執行(參見陳清秀著稅法總論 2006 年 10 月 4  版第
                595 頁),其繼承人如未為拋棄繼承,則應在被繼承人有遺產之限
                度內(不包括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負返還溢領金額之義務。    
          三、再卷查王○○君於 94 年 12 月去世,貴局不查仍於次月核發津貼,
              復又溢領 95 年 1  月之津貼 6  千元整乙節:                  
          (一)查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身心
                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
                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一)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王○○君於 94 年 12 月去世,
                依前開規定,其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於次月停發津貼,其家
                屬溢領王○○君之津貼 6  千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
                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參照),自應負返還責任。            
          (二)末查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
                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
                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按王○○君於 94 年 12 月去世,其
                家屬未主動向區公所申報,致貴局仍於次月發放津貼,似無信賴保
                護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案是否追繳,抑或王○○君之家屬有無信賴保護之情事
              ,按貴局為本府身心障礙福利之主管機關,仍請依職權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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