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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1212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旨:
公開戶籍地址內僅有 1  戶 1  人設籍,是否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所保護之資料,應具體判斷,不宜一概而論,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為
維護其權益所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應得提供
主    旨:為公開提供戶籍地址內之設籍戶數及人數為 1  戶 1  人時,是否屬於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5  月 30 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1522500  號函。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附件 1)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
              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依內政部函轉法務部 94 年 10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40039602 號函釋「有關民意代表及建設公司等請
              求戶政機關提供某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如其並未與自然人
              之姓名相結合,亦無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
              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問題。」(附件 2)由此可知,若公開提供每戶戶籍地址設籍之戶
              數及人數,並不致有直接識別個人之問題,然有關倘該地址內僅有 1
              戶 1  人設籍,是否即可間接得知於該地址內設籍者為何人之問題?
              似應依具體情況判斷,不宜一概而論。倘該建設公司與所申請調閱資
              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為維護其權益所必要,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應得提供。反之,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或並非為維護其權
              益所必要,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似以不予提供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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