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公開戶籍地址內僅有 1 戶 1 人設籍,是否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所保護之資料,應具體判斷,不宜一概而論,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為 維護其權益所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應得提供
主 旨:為公開提供戶籍地址內之設籍戶數及人數為 1 戶 1 人時,是否屬於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5 月 30 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1522500 號函。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附件 1)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 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依內政部函轉法務部 94 年 10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40039602 號函釋「有關民意代表及建設公司等請 求戶政機關提供某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如其並未與自然人 之姓名相結合,亦無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 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問題。」(附件 2)由此可知,若公開提供每戶戶籍地址設籍之戶 數及人數,並不致有直接識別個人之問題,然有關倘該地址內僅有 1 戶 1 人設籍,是否即可間接得知於該地址內設籍者為何人之問題? 似應依具體情況判斷,不宜一概而論。倘該建設公司與所申請調閱資 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為維護其權益所必要,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應得提供。反之,若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或並非為維護其權 益所必要,則為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似以不予提供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