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未能依民事法院訴訟而確認派下權存在,而又未提出其他證明確認該權存 在,則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自無辦理土地清理之公告,應依祭祀公業土 地清理要點第 7 點,通知申報人 30 日內補正,逾期者,依職權駁回
主 旨:有關「祭祀公業○○○」於貴局駁回○○○君(原申報人)申報案後,異 議人○○○重新提出申請土地清理公告乙案,就有關「祭祀公業土地清理 要點」、「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相關法院確定判決競合問題,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8 月 29 日北市民三字第 09431883710 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資料,本件○○○君申請核發「祭祀公業○○○」經本市 南港區公所駁回,該行政處分業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書理由: 「通知訴願人於 30 內補正其他佐證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始駁回其 申報。......」按該訴願決定書理由認為本案既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 台上字第 865 號判決,並於 92 年 5 月 14 日民事判決確定,則 原處分機關憑以同意公告之「族譜」雖經 90 年台上字第 7255 號判 決認定其屬偽造,然尚不能謂其派下權不存在,故訴願決定仍須通知 訴願人補正其他佐證資料,合先敘明。 三、○○○君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及○○○等 12 人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訴 訟部分,業經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865 號判決○○○上訴駁 回,則○○○既未能依民事法院訴訟程序確認其派下權存在,故有關 南港區公所於受理○○○申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公告案時 ,除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附件 1)第 2 點檢附相關應備文 件外,是否應提出法院確認其派下權存在之相關判決,方得由民政機 關據以辦理土地清理公告?以及如無法提出前揭確認判決,行政機關 應於受理後通知其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 7 點補正,抑或直接 駁回其申請之問題。本會以為,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 7 點 之規定,通知申報人於 30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駁回其申報, 蓋依臺中高等行法院 90 年訴字第 989 號判決(附件 2)略以:「 是申報人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點提出之相關資料,受理申報 之機關審查時,除就申報人應係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二點之管理 人或其派下所推舉之代表有身份之證明,程式是否相符外,尚須檢視 申報人所提出之資料是否足以使受理機關產生薄弱之心證,相信申報 人及其所提出之派下全員名冊所列之派下,大概係該祭祀公業之權利 人,受理機關始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公告作業。即 申報人對於其為所申報祭祀公業為合法申報權利人,及所提出之派下 名冊,係正確之名單,仍有釋明之義務。若受理申報之機關經審查之 結果,認申報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尚不足以為前開釋明,而有有不 符者,受理機關即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 駁回其申報。」另依臺中高等行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9 號判決(附 件 3)略以:「民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作形式上之審查, 而不就私權之實質關係予以審究。而所謂形式上之審查,係指申報人 對於其為所申報祭祀公業為合法申報權利人,及所提出之派下名冊, 係正確之名單,仍有釋明之義務,若受理申報之機關經審查之結果, 認申報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尚不足以為前開釋明,而有不符者,受 理機關即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七點之規定,通知申報人於三 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駁回其申報。」 四、綜上所述,依前揭要點第 2 點並無規定須具備法院確認其派下權存 在之相關判決,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 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事項一律注意。 」本件南港區公所既已知悉○○○君未能依民事法院訴訟程序確認其 派下權存在,而○○○君亦未提出其他證明確認其派下權存在,則南 港區公所於受理其申請後,自無須對此申請辦理土地清理之公告,應 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 7 點之規定,通知申報人於 30 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職權駁回其派下員證明之申請。 五、另有關貴局以前揭最高法院確定係屬第三審確定判決,對於訴訟同一 標的除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 外,無法續行其他訴訟程序,惟提起再審條件嚴苛,行政機關如要求 其補正法院確定其派下權之判決,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 定(依貴局來函並未說明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項中第幾 款,經電話詢問貴局承辦人員,係指該條項第 3 款。)使行政處分 成為無效之問題。本會以為,行政機關要求補正之行為係屬觀念通知 ,並非行政處分,而於申報人逾期不補正時,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時 ,方為行政處分,故通知其補正之行為非行政處分,更難謂其為無效 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且退步言之,縱使其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無效:......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其係指自 始、客觀上不能實現,惟本件提起再審之訴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 不生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問題,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