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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349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6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2 條
旨: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於私人土地上預築之壽穴,如於殯葬管理條
例施行後始為埋葬行為,似無排除該條例適用之餘地,惟若涉及施行細則
授益處分,主管機關對受益人信賴處分而受之財產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主    旨:有關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於私人土
          地上預築之壽穴,可否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後申請許可埋葬乙案,本會意見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3  月 2  日北市宇二字第 09433127300  號函。    
          二、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前段分別明定「埋葬屍
              體,應於公墓內為之」、「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
              體」,故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埋葬之屍體,應取得埋葬許可證明並於
              公墓內埋葬,始為合法。至於 72 年 11 月 11 日「墳墓設置管理條
              例」公布施行前於私人土地上預築之壽穴,如於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
              始為埋葬行為,似無排除殯葬管理條例適用之餘地,惟若涉及依墳墓
              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為授益處分之相關問題,貴處於依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廢止原處分後,應依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給予合理之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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