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170 點規
定公告本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法務部 90 年 2 月 15 日法 90 律字第 0
02858 號解釋函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4 點規定,處理期間
以「時」計算且須含括例假日,並得延長之,且對於機關因通知補正
、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通
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另為因應處理
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
處理期間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假
日延長之。
正 本: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