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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字號: 北市民四字第 09433465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3 期 5-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主    旨:檢送本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170 點規
              定公告本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法務部 90 年 2  月 15 日法 90 律字第 0
              02858 號解釋函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4  點規定,處理期間
              以「時」計算且須含括例假日,並得延長之,且對於機關因通知補正
              、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通
              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另為因應處理
              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
              處理期間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假
              日延長之。
正    本: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戶政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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