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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字號: 北市民區字第 101317178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101 年 6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58-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旨:
機關要求民眾向臺北市里長申請開立證明書時,應提供申請人據以開立證
明之法令依據,避免申請人無法檢附法令依據或里長無法查證事實者,里
長得不予核發

主    旨:重申請本市里長開立證明書時,各需用機關請提供申請人有關開立證明之
          法令依據,俾申請人提示里長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本市里長出具證明係依「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如附件
              )辦理,該要點第 2  點表列里長得出具證明之事項包括: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
          二、惟為免掛一漏萬,復於前開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申請里長核發本
              作業要點第 2  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
              之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爰此,當申請
              人無法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或里長無法查證事實者,里長得不予
              核發證明書。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遵行公正、公開之程序,並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爰各局處如有需要民眾提出里長開立之證明書
              時,應提供申請人據以開立證明之法令依據,並應明示是否有其他替
              代方案(如:申請人自立切結書、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等)
              ,俾利申請人選擇。
          四、邇來迭有里長反映,本府機關要求民眾向里長申請「居住證明」且未
              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造成里長與里民之糾紛及困擾;查財政部
              為減輕(村)里長出具證明之作業,及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之一致性,
              乃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
              力」之認定原則;規定自辦理 9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原往
              年應提示(村)里長「同居受扶養證明」之規定停止適用,改以「扶
              養其他親屬切結書」代之,該便民措施,惠請卓參。

附    件: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100.11.30 府民區字第 10033452500  號函頒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
              ,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
          三、里長核發證明書格式中,宜載明其法令依據並應載明本要點所定准予
              發給證明書之要件(如附表一)。
          四、申請核發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書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里長提
              出申請,由里長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經現場訪查結果,申請人
                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申請時
                ,核發「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申請
                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時,
                不予核發。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現場訪查結果,
                申請人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
                申請時,核發「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格式如附
                表三);申請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
                神喪失)時,不予核發。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
                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有鄰居證明或有水
                電費收據等其他物證資料,足以證明有居住事實者,核發「臺北市
                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確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
                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核發「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需住院、急
                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六)。
          五、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
              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六、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
          七、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登記。(格式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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