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7 期 41-51 頁
檢送臺北市政府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主 旨:檢送本府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 點、170 點規定公告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法務部 90 年 2 月 15 日法 90 律字第 002858 號解釋函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4 點規定,處理時 間以「時」計算且須含括例假日,並得延長之,且對於機關因通知補 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 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問得予扣除。另為因應處 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 ,處理期間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 假日延長之。 正 本: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臺北市信義 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 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 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