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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字號: 北市民三字第 09433473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7 期 41-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51 條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主    旨:檢送本府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9  點、170  
              點規定公告民政類 (宗教)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法務部 90 年 2  月 15 日法 90 律字第 
              002858  號解釋函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74  點規定,處理時
              間以「時」計算且須含括例假日,並得延長之,且對於機關因通知補
              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從其
              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問得予扣除。另為因應處
              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成執行困難
              ,處理期間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
              假日延長之。
正    本: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臺北市信義
          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
          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
          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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