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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531197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21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32 條
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並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主    旨:「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42 條規定辦理
          。
正    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新聞局(含附件)、臺北市議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含附件)

附    件: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裁罰│統一裁罰基準額度│  備註  │
              ├────┼────┼────┼────────┼────┤
              │刊登足以│兒童及少│新臺幣 5│第 1  則罰鍰新臺│報紙按日│
              │引誘、媒│年性交易│萬元以上│幣 5  萬元整,每│核處;雜│
              │介、暗示│防制條例│60  萬元│增加 1  則加罰新│誌按期核│
              │或其他促│第 33 條│罰鍰。  │臺幣 1  萬元整,│處;圖書│
              │使人為性│第 1  項│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按出版版│
              │交易之訊│        │        │60  萬元整為限。│次及印刷│
              │息。    │        │        │                │刷次核處│
              │        │        │        │                │。      │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附    件: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裁罰額度│統一裁罰基準│  備註  │
              ├────┼────┼──────┼──────┼────┤
              │未依食品│食品衛生│新臺幣 6  萬│統一裁罰基準│報紙、廣│
              │衛生管理│管理法第│元以上 30 萬│第 1  次罰鍰│播、電視│
              │法第 32 │32  條第│元以下罰鍰,│新臺幣 6  萬│按日核處│
              │條第 3  │4 項    │並得按次連續│元整,第 2  │;雜誌按│
              │項後段規│        │處罰至其停止│次罰鍰新臺幣│期核處;│
              │定,繼續│        │刊播為止。  │15  萬元整,│圖書按出│
              │刊播違反│        │            │第 3  次及以│版版次及│
              │同法第 1│        │            │後各次罰鍰新│印刷刷次│
              │9 條第 1│        │            │臺幣 30 萬元│核處。  │
              │項或第 2│        │            │整。        │        │
              │項規定之│        │            │            │        │
              │廣告。  │        │            │            │        │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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