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行政院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劃分一事,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5 月 10 日新廣輔字第 0952020211 號函
辦理。
二、查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3 條規定:「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
,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
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本(95)年 2 月 22 日成立,準此,傳播
監理業務係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惟因仍有部分業務尚待釐清權責
,俟業務歸屬完全確定後,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進
行變更管轄公告。
正 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行政院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