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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530427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40 期 13-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旨:
有關行政院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劃分一事
主    旨:有關行政院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劃分一事,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 95 年 5  月 10 日新廣輔字第 0952020211 號函
              辦理。
          二、查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3  條規定:「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
              ,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
              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本(95)年 2  月 22 日成立,準此,傳播
              監理業務係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惟因仍有部分業務尚待釐清權責
              ,俟業務歸屬完全確定後,即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進
              行變更管轄公告。
正    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行政院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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