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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發文字號: 北市文化一字第 0963005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3 期 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旨:
為發展城市創意鼓勵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
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主    旨:頒發新修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旨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業經本局於 96 年 6
          月 23 日修正生效,檢附全部條文如附件。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二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三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第四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秘書室、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臺北市立美
          術館、臺北市立國樂團、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臺北
          國際藝術村

附    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備註:96.6.23 北市文化一第 09630049300  號函同意修正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厚植國際視野
              ,活絡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並以「台北國際藝術村」及「草山國際
              藝術村」推動藝術家進駐計劃,鼓勵各界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特
              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家駐市交流作業要點」。
          二、交流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整合創意與產業,推動跨領域異業合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或登記立案
                  之法人團體,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
                  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國者。
                2.國外來訪:
                  每年以三十名為上限;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
                  學生,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
                  構推薦、本局文化政策考量邀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三、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
                  費及創作補助。
          (二)國外來訪: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住
                  宿及工作室。
          (三)國內進駐: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四、申請
              1.公告日期:每年七月公告次年簡章。
              2.詳細內容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五、遴選
              1.為辦理駐市藝術家交流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2.遴選委員會分展演進駐、文學、視覺、表演、創意工藝、跨界與跨
                領域等,每年依甄選或申請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3.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學
                者或政府機關代表。
              4.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互推主席,由主席與委員議定審理規則。
              5.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6.遴選結果於同年十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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