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3 期 2-4 頁
為發展城市創意鼓勵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 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主 旨:頒發新修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旨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業經本局於 96 年 6 月 23 日修正生效,檢附全部條文如附件。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二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三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第四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秘書室、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臺北市立美 術館、臺北市立國樂團、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臺北 國際藝術村 附 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 ※備註:96.6.23 北市文化一第 09630049300 號函同意修正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厚植國際視野 ,活絡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並以「台北國際藝術村」及「草山國際 藝術村」推動藝術家進駐計劃,鼓勵各界與藝術家進行交流合作,特 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家駐市交流作業要點」。 二、交流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整合創意與產業,推動跨領域異業合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或登記立案 之法人團體,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 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國者。 2.國外來訪: 每年以三十名為上限;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 學生,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 構推薦、本局文化政策考量邀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三、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 費及創作補助。 (二)國外來訪: 1.獲獎案件,本局至多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住 宿及工作室。 (三)國內進駐: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四、申請 1.公告日期:每年七月公告次年簡章。 2.詳細內容以每年公告簡章所列為準。 五、遴選 1.為辦理駐市藝術家交流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2.遴選委員會分展演進駐、文學、視覺、表演、創意工藝、跨界與跨 領域等,每年依甄選或申請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3.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學 者或政府機關代表。 4.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互推主席,由主席與委員議定審理規則。 5.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6.遴選結果於同年十月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