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12 年 第 195 期 1-48 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115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 學公開評選實施計畫」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115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實施計 畫」。 依 據: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參與評選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臺北市轄區內公私立學校 1.計畫書一式 12 份,內容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 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2.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 4.經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評鑑法規,近 5 年經評鑑為辦理完善或 績效卓著之證明。 5.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 立學校法第 54 條、第 55 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 督辦法第 30 條情事之證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 6.法人簡介。(私立學校適用) 7.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私立學校適用) 8.董事或理監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私立學校適用) 9.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111 年度預算、決算及 112 年度預 算)。(私立學校適用) 10.第 3、8 及 9 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定或備查, 並須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立案經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1.計畫書一式 12 份,內容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 學計畫書內容要項」。 2.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法人簡介。 4.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 6.董事或理監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7.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111 年度預算、決算及 112 年度預 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8.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9.第 5 至 7 應先經其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 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委託辦理標的、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辦理所需經費、委託辦理期 程等規定詳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計畫」及行 政契約書內容。 三、本局於受理申請後,召集本局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 過後,由本局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事宜,評選方式詳如「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 113-115 年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公開評選作業須知」。 四、收件截止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五、收件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南區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六、評選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請逕至市府教育局網站自行下載 (https://www.doe.gov.taipei/Default.aspx)首頁∕最新消息∕ 公文公告∕終身教育。 七、本案承辦人聯繫電話:02-27208889 轉 6423 楊家瑋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