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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發文字號: 北市建三字第 09530370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35 期 11-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旨: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
要點」
主    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  月 25 日農林務字第 0951700
          081 號函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
              地景指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
              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
          二、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定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四、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審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八、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
              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
              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審議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十、審議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審議委員會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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