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35 期 11-13 頁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 要點」
主 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 1 月 25 日農林務字第 0951700 081 號函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 地景指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 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 二、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定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四、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審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八、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 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 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審議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十、審議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審議委員會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