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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衛字第 093300940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6 期 69-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公告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主    旨:公告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二  訂定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期限表。
          三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如附表。
          四  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本處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五  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申請民眾補正及陳述意見時間。
          六  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
              實際假日延長之。
          七  任何人得自本表刊登公報之日起十日內,向本處提供意見。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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