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春字第 16 期 69-79 頁
公告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主 旨:公告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二 訂定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期限表。 三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如附表。 四 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本處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五 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申請民眾補正及陳述意見時間。 六 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 實際假日延長之。 七 任何人得自本表刊登公報之日起十日內,向本處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