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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秘字第 09632137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 期 54-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法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本局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通知補正、陳述意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
              等時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假日除
              外)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
相關圖表:附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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