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03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秘字第 09333311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62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本局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通知補正、陳述意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
              等時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
              實際假日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

附    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
          │申請案件│申請人應備│處理時限│承辦單位│申請│備        註│
          │項    目│證      件│        │        │方式│            │
          ├────┼─────┼────┼────┼──┼──────┤
          │一、公私│一、申請書│一、一般│第二科  │郵寄│            │
          │    有畸│二、申請圖│    申請│電話:  │、親│            │
          │    零地│三、土地權│    方式│27205829│自、│            │
          │    合併│    利證明│    :12│傳真    │委託│            │
          │    使用│    文件  │    .5  │27205897│    │            │
          │    證明│四、照片  │    天  │        │    │            │
          │        │五、其他  │二、須層│        │    │            │
          │        │          │    轉核│        │    │            │
          │        │          │    釋或│        │    │            │
          │        │          │    會外│        │    │            │
          │        │          │    機關│        │    │            │
          │        │          │    者:│        │    │            │
          │        │          │    二個│        │    │            │
          │        │          │    月  │        │    │            │
          ├────┼─────┼────┼────┼──┼──────┤
          │二、建築│一、申請書│一、一般│第二科  │郵寄│一、對已核定│
          │    線指│    圖二份│    申請│電話:  │、親│     (準) 有│
          │    示 (│     (透明│    方式│27205829│自、│    案逾期 (│
          │    定) │    、藍晒│    :11│傳真    │委託│    八個月) │
          │    案  │    圖)   │    天  │27205897│    │    ,重新申│
          │        │ (一) 現況│二、須層│        │    │    請之案件│
          │        │      計畫│    轉核│        │    │    如現場勘│
          │        │      圖 (│    釋或│        │    │    查樁位未│
          │        │      一千│    會外│        │    │    遺失者,│
          │        │      分之│    機關│        │    │    可於五日│
          │        │      一) │    者:│        │    │    內發證。│
          │        │ (二) 地籍│    30  │        │    │二、須請本府│
          │        │      套繪│    天  │        │    │    發展局補│
          │        │      圖 (│        │        │    │    復樁時,│
          │        │      五百│        │        │    │    其處理期│
          │        │      分之│        │        │    │    限為三十│
          │        │      一) │        │        │    │    天。    │
          │        │ (三) 位置│        │        │    │            │
          │        │      圖 (│        │        │    │            │
          │        │      一萬│        │        │    │            │
          │        │      分之│        │        │    │            │
          │        │      一:│        │        │    │            │
          │        │      表示│        │        │    │            │
          │        │      申請│        │        │    │            │
          │        │      位置│        │        │    │            │
          │        │      之指│        │        │    │            │
          │        │      引) │        │        │    │            │
          │        │二、專用卷│        │        │    │            │
          │        │    宗 (本│        │        │    │            │
          │        │    府服務│        │        │    │            │
          │        │    中心及│        │        │    │            │
          │        │    建築師│        │        │    │            │
          │        │    公會購│        │        │    │            │
          │        │    用)   │        │        │    │            │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