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62 期 10-11 頁
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本局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一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通知補正、陳述意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 等時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 實際假日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 附 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 │申請案件│申請人應備│處理時限│承辦單位│申請│備 註│ │項 目│證 件│ │ │方式│ │ ├────┼─────┼────┼────┼──┼──────┤ │一、公私│一、申請書│一、一般│第二科 │郵寄│ │ │ 有畸│二、申請圖│ 申請│電話: │、親│ │ │ 零地│三、土地權│ 方式│27205829│自、│ │ │ 合併│ 利證明│ :12│傳真 │委託│ │ │ 使用│ 文件 │ .5 │27205897│ │ │ │ 證明│四、照片 │ 天 │ │ │ │ │ │五、其他 │二、須層│ │ │ │ │ │ │ 轉核│ │ │ │ │ │ │ 釋或│ │ │ │ │ │ │ 會外│ │ │ │ │ │ │ 機關│ │ │ │ │ │ │ 者:│ │ │ │ │ │ │ 二個│ │ │ │ │ │ │ 月 │ │ │ │ ├────┼─────┼────┼────┼──┼──────┤ │二、建築│一、申請書│一、一般│第二科 │郵寄│一、對已核定│ │ 線指│ 圖二份│ 申請│電話: │、親│ (準) 有│ │ 示 (│ (透明│ 方式│27205829│自、│ 案逾期 (│ │ 定) │ 、藍晒│ :11│傳真 │委託│ 八個月) │ │ 案 │ 圖) │ 天 │27205897│ │ ,重新申│ │ │ (一) 現況│二、須層│ │ │ 請之案件│ │ │ 計畫│ 轉核│ │ │ 如現場勘│ │ │ 圖 (│ 釋或│ │ │ 查樁位未│ │ │ 一千│ 會外│ │ │ 遺失者,│ │ │ 分之│ 機關│ │ │ 可於五日│ │ │ 一) │ 者:│ │ │ 內發證。│ │ │ (二) 地籍│ 30 │ │ │二、須請本府│ │ │ 套繪│ 天 │ │ │ 發展局補│ │ │ 圖 (│ │ │ │ 復樁時,│ │ │ 五百│ │ │ │ 其處理期│ │ │ 分之│ │ │ │ 限為三十│ │ │ 一) │ │ │ │ 天。 │ │ │ (三) 位置│ │ │ │ │ │ │ 圖 (│ │ │ │ │ │ │ 一萬│ │ │ │ │ │ │ 分之│ │ │ │ │ │ │ 一:│ │ │ │ │ │ │ 表示│ │ │ │ │ │ │ 申請│ │ │ │ │ │ │ 位置│ │ │ │ │ │ │ 之指│ │ │ │ │ │ │ 引) │ │ │ │ │ │ │二、專用卷│ │ │ │ │ │ │ 宗 (本│ │ │ │ │ │ │ 府服務│ │ │ │ │ │ │ 中心及│ │ │ │ │ │ │ 建築師│ │ │ │ │ │ │ 公會購│ │ │ │ │ │ │ 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