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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會字第 09330347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
旨:
臺北市議會審議 93 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書附帶決議第 1  點
,臺北市自 93 年度起,凡十樓以上新建照申請案一律列入工務局建築執
照抽查會審會議案件,並應按決議內容辦理
          套及摘錄各乙份,請查照本檢討辦理。
說    明:一、依本府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府主一字第○九三○五二二八三○○號函
              轉臺北市議會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議事字第九三○○三八○一○○號函
              辦理。
          二、九十三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九屆第七次臨時大會
              第三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提報本府第一二
              五三次市政會議洽悉在案,其所提審議意見(綜合決議、但書、附帶
              決議等),請確實依本府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主一字第八九○○三七
              一六○○號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屆所屬各機關處理市議會審議預算案
              審議意見作業要點」之規定檢討辦理,並由本府研考會列管。有關審
              議意見辦理情形,請依附表格式於每兩個月終了之次月十五日前函送
              本局於二十日前轉主計處憑辦。
          三、前項市議會對總預算案審議結果及其所提審議意見,其中主決議或附
              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屬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
              治法規無牴觸時,如認為窒礙難行部分,請依「臺北市政府屆所屬各
              機關處理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規定於十四日內(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前),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
              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本府主計處彙整簽奉核定後,於議決案送
              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正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
相關圖表:附件一-臺北市議會審議九十三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意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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