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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新字第 10264624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 第 104 期 28-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
1 項、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等案件處理時限,並自 102.05.20
起施行
主    旨:公告修訂「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一項「臺北市市有
          公地民間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第三項「挖管證明」、第六項「臺北
          市人行道認養、人行地下道認養及人行天橋認養」及第七項「臺北市人行
          天橋設置廣告物」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依本府 102  年 5  月 13 日府授研服字第 1021157020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修訂「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一項「臺北市市有公地
          民間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第三項「挖管證明」、第六項「臺北市人
          行道認養、人行地下道認養及人行天橋認養」及第七項「臺北市人行天橋
          設置廣告物」等案件處理時限。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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