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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新字第 09668687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7 期 3-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依法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該處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 1  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等時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假日除
              外)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
相關圖表:附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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