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7 期 3-10 頁
依法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該處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 1 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等時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假日除 外)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