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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字號: 北市工建字第 09453312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
日起,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

主    旨: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
          日起,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局 94 年 4  月 20 日北市工建字第 09452157100  號函續辦。
          二、有關涉及前述已施工中之建照工程,原以「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管
              理」之工程,可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選擇管理方式(採公共工
              程或民間工程),如變更原民間建築工程管理方式為公共工程管理方
              式者,須將已完成棄置之剩餘資源辦理結案。符合旨述範圍之新申報
              開工之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剩餘資源管理均以公共工程以公共工程方
              式管理。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業於 97 年 11 月 2
                4 日、101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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