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
主 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 經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乙 案 (如附件) ,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 明:一、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4 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二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 051 號,目錄第 一組編號第 15 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 件: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台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 主 旨:「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日以台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請查照轉知。 說 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 合設計鼓勵辦法」,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之再委任命令;另「加 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因無法律授權,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爰廢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 設計鼓勵辦法」,將有關條文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並廢止「加工出口區建 築管理辦法」,回歸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