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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建字第 09251940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旨:
『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
主    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
          經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乙
          案 (如附件) ,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    明:一、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臺內營字第 09200851594  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二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 051  號,目錄第
              一組編號第 15 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    件: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台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
主    旨:「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日以台內營字第 0920085159 號令廢止,請查照轉知。
說    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
          合設計鼓勵辦法」,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之再委任命令;另「加
          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因無法律授權,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爰廢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
          設計鼓勵辦法」,將有關條文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並廢止「加工出口區建
          築管理辦法」,回歸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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