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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北市工地字第 10231556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 第 114 期 8-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
47、48、49  項,新增第 56、57 項;並自 102.06.05  起實施

主    旨: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 47 項、第
          48  項及第 49 項,與新增第 56 項及第 57 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
          實施。
依    據:依臺北市政府 102  年 5  月 31 日府授研服字第 10211895600  號函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102  年 6  月 3  日北市工秘字第 10231266800  號
          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修正「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 47 項「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申報開工」、第 48 項「水土保持計畫完工申請」及
              第 49 項「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請」。
          二、新增「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 56 項「水土
              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展延工期」及第 57 項「山坡地水土
              保持諮詢服務」。
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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