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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
發文字號: 北市工公園字第 9061655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有關臺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權管之樹木辦理遷移申請,分為一般性及
緊急性兩種,每年 6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間非遷移適期以不辦理遷
移為原則,若因工程急迫需遷移者,應報請管理處核備
          遷移為原則,請  鑑核。
說    明:邇來因本處或其他單位配合工程辦理樹木遷移時,因非值適宜遷移季節常
          實施強度修剪,致民眾迭有不良反應,有損本府形象。為維護本市綠化資
          源,本處擬具以下之遷移原則:有關本處權管之樹木的遷移申請分為一般
          性及緊急性兩類,一般性者須於三個月至半年前提出申請,俾辦理斷根事
          宜,如此樹木於移植前可避免強度修剪。每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間
          非遷移適期以不辦理遷移為原則。而若因工程等緊急性因素仍須於此段時
          間內遷移者,則由本處同意後報請,鈞局核備,以茲慎重。
正    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陳副處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總工程
          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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