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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0391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98 年 3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土地法 第 55、58、7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72、73、84 條
旨:
核釋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範本」及
「書狀補給登記公告範本」內容
說    明:一、依本處第 98 次早報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及本處 97 年 12 月 3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733035900  號函續辦。
          二、副本抄送本處秘書室(請刊登地政法令月報)、第一科(均含附件)
              。

附    件: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為○○○君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審查無誤,
                    依法公告。
          依    據:土地法第 55 條、第 58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第 73 
                    條、第 84 條及本所○○年○○月○○日字第○○○號申請書
                    。
          公告事項:
          一、公告建物標的詳細情形:見不動產清冊。
          二、公告期間:15  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如該
              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
              之末日。)。
          三、建物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
              所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辦理登記。

          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君所有後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申
                    請補給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    據:土地法第 79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及本所○○年○○
                    月○○日○○字第○○○號申請書。
          公告事項:一、公告標的詳細情形:見後開滅失書狀清冊。
                    二、公告期間:30  天(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
                        :「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
                        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
                    三、凡權利關係人對於後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遺失補發有異議者,應在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確實證明
                        文件,向本所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即依法登記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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