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3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第 5-6 頁
核釋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範本」及 「書狀補給登記公告範本」內容
說 明:一、依本處第 98 次早報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及本處 97 年 12 月 3 日北市地一字第 09733035900 號函續辦。 二、副本抄送本處秘書室(請刊登地政法令月報)、第一科(均含附件) 。 附 件: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為○○○君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審查無誤, 依法公告。 依 據:土地法第 55 條、第 58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第 73 條、第 84 條及本所○○年○○月○○日字第○○○號申請書 。 公告事項: 一、公告建物標的詳細情形:見不動產清冊。 二、公告期間:15 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如該 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 之末日。)。 三、建物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件,以書面向本 所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辦理登記。 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君所有後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申 請補給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 據:土地法第 79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及本所○○年○○ 月○○日○○字第○○○號申請書。 公告事項:一、公告標的詳細情形:見後開滅失書狀清冊。 二、公告期間:30 天(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 :「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 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 三、凡權利關係人對於後列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遺失補發有異議者,應在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確實證明 文件,向本所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即依法登記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