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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文字號: 北市勞資字第 10332732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42 期 30-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條
旨:
依據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臺北市政府公告受理
103 年度第 2  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
補助
主    旨:公告受理 103  年度第 2  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
          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    據: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
                  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者(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
                  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
                  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 10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
                  0 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
                  下。(俟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修正通過後實施
                  ,現行所得標準為新臺幣 114  萬元以下)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
                  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
                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2.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  
                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5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 103  年 9  月 26 至 30 日且不及備
                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二)申請書請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免
                費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http://www.bola.taip
                ei.gov.tw)。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四)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
                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
                留證影本。
          五、補助額度: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 5,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三)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 12,000 元。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 26,000 元。惟實
                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六、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補助:教育部各類學
                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
                行政院法務部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
                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
                重複領取之補助。但辦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
                學生每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三)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局函復核定結果並掣發領據,俟申請人回
              復領據後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另本局核
              定補助名單均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進行比對,如查有重複領取,
              申請人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辦
              理。
相關圖表: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補助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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