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 第 45 期 48-56 頁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告自 102.03.01 起至 102.05.31 止,受理臺北市 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申請;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 每年補助最高 10 萬元;托兒措施每年最高 5 萬元
主 旨:公告受理 102 年度本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申請。 依 據: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及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凡登記設立於本市之機關雇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二)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補助。 二、受理申請期間:102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5 月 31 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補助額度: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 30 萬 元。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 新臺幣 10 萬元。 (二)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 5 萬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表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 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 路 1 號 5 樓北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托兒經費補助」字樣 。(二)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http: //www.bola.taipei.gov.tw/)。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托兒設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4.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5.其他配合本市補助辦法第 5 條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5.其他配合本市補助辦法第 5 條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限制:雇主辦理之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 年度已獲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 施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