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31 期 14-15 頁
請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呈陳請事項,請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俾利公 務人員提起救濟一案
主 旨:請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呈陳請事項,如有所准駁並涉及其法律上權 利義務之變動者,請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 分,俾利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局企字第○九二○○三三六九 一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保字第○九二 ○○○七四六五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各乙份。 附 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公保字第0920007465號 主 旨:請督促各機關人事人員對於公務人員簽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等相關規定以書面答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二年第十三次委員會議,有關曾清 田先生因俸給事件所提復審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 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 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 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是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 呈陳請事項,如有所准駁並涉及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之變動者,請依上 開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俾利公務人員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