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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字號: 北市人壹字第 09230960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31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旨:
請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呈陳請事項,請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俾利公
務人員提起救濟一案
主    旨:請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呈陳請事項,如有所准駁並涉及其法律上權
          利義務之變動者,請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
          分,俾利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局企字第○九二○○三三六九
          一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保字第○九二
          ○○○七四六五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各乙份。

附    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公保字第0920007465號
主    旨:請督促各機關人事人員對於公務人員簽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等相關規定以書面答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二年第十三次委員會議,有關曾清
              田先生因俸給事件所提復審案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
              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
              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
              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是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以簽
              呈陳請事項,如有所准駁並涉及其法律上權利義務之變動者,請依上
              開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俾利公務人員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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