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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北市交秘字第 09336194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4 年春字第 10 期 15-7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51 條
旨:
公告 94 年度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 94 年度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乙份 (如附件 ),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暨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九三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交通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附表所訂處理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法務部九十年
              二月十五日法九十律字第○○二八五八號解釋函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要點第二九四、二九六點規定分述如下:
           (一) 處理期間以「時」計算且包括例假日,並得延長之,另對於機關因
                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
                礙者,從其通知、發生之日起至補件、終止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
                。
           (二) 為因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較長者,避免實際工作日數過短,造
                成執行困難,處理期間遇三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
                時間依實際假日延長之。

相關圖表:交通部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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