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告 103 年度第 1 學期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之
就學費用補助,符合資格者應於 103.08.01 日起至 103.09.30 日止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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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 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ㄧ、申請日期: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ㄧ)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
出申請補助時,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
(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
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
2、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
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
下者。
4、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
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接受本補助的申請人子女,除有正當理由,須
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31 日期間到本局提
供的單位參與 1 次至少 4 小時的志願服務,並由本局行文通知
媒合作業。
三、補助金額:
(ㄧ)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新臺幣 4,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新臺幣 8,000 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1 萬 2,000
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四、申請限制:
(ㄧ)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者。
2、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
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三)所稱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
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
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
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包含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
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
方案、高職免學費補助、失業家庭子女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
學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法務部被害
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
女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
優待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
。但辦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ㄧ)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就近至
區公所遞件或(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
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
:本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張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02
。
(二)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一樓東西側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七
樓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各區公
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新北市政府勞工
局網站/表單下載專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直接下載(網
址:http://www.labor.ntpc.gov.tw/)。
六、應附證件:
(ㄧ)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1 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
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除應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五)領據 1 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七、審查程序:
(ㄧ)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經審查合格者,本局即函復核定結果
,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帳戶。
(二)另本局將核定補助名單之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
整合平臺與其他類獎補助進行比對查核,如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
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
正確資料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
律責任。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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