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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字號: 北勞組字第 1030019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5 期 19-21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告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之就學費用
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日期自 103.02.01  日起至 103.03.31  日止
主    旨:公告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    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日期:自 103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3  月 31 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
                  出申請補助時,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
                  (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
                  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
               2、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
                  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1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14  萬元以
                  下者。
               4、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
                  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接受本補助的申請人子女,除有正當理由,須
                自 103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期間到本局提
                供的單位參與 1  次至少 4  小時的志願服務,並由本局行文通知
                媒合作業。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新臺幣 4,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新臺幣 8,000 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新臺幣 1  萬 2,000 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四、申請限制:
          (一)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者。
               2、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
                  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三)所稱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
                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
                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
                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子女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及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
                教育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包含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
                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
                方案、高職免學費補助、失業家庭子女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
                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
                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法務部被害人
                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
                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軍公教遺族
                就學費用優待等)。如有重複申請,應擇一請領,並應繳回重複領
                取之補助。但辦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
                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
                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信封上請
                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
                本局勞工組織科張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 機 6302。
          (二)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1  樓東西側服務臺、新北市政府
                七樓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臺、各
                區公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網站/ 表單下載專區/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直接下
                載(網址:http://www.labor.ntpc.gov.tw/)。
          六、應附證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1 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
                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已請領失業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除應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子女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四)申請人及配偶「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
                於新臺幣 114  萬元。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六)領據 1  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經審查合格者,本局即函復核定結果
                ,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帳戶。
          (二)另本局將核定補助名單之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
                整合平臺與其他類獎補助進行比對查核,如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
                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
                正確資料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
                律責任。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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