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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3字第 10101250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5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9 條
旨: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5、
14  條,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人時,因機關無組織
隸屬之上級機關,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無團體協約之效力

主    旨:有關勞資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一方為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
          會、縣(市)政府,及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公所時,是否
          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應依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檢附上級主管機關或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疑義乙案,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11 月 8  日局力字第 1000057041 
              號函及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37090 號函辦
              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
              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
              經其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者,應經國防部核可。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
              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
              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
              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
              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三、另依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37090 號函釋略
              以:「查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設直轄市議
              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
              、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直
              轄市議會、政府、縣(市)議會、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公
              所並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
          四、綜上,有關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公所時,其
              代理人出席調解時,是否應檢附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疑義,說明如
              下:
          (一)上開勞資爭議之調解,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
                人(含工友、技工、駕駛)時,因前揭機關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
                ,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尚無團體協約之效力,該等勞方當事人
                自無成為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但書所稱「關係人
                」之可能,故其代理人出席調解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有關應檢附同意書規定之適用。
          (二)上開勞資爭議之調解,如勞方當事人為工會,且該爭議經調解可能
                生團體協約之效力時,如團體協約關係人包含前揭機關之工友(含
                技工、駕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團體協約法
                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前揭機關代理人出席調解時
                ,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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