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5、 14 條,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人時,因機關無組織 隸屬之上級機關,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無團體協約之效力
主 旨:有關勞資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一方為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 會、縣(市)政府,及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公所時,是否 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應依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檢附上級主管機關或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疑義乙案,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11 月 8 日局力字第 1000057041 號函及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37090 號函辦 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 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 經其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者,應經國防部核可。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 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 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 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 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三、另依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37090 號函釋略 以:「查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設直轄市議 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 、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直 轄市議會、政府、縣(市)議會、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公 所並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 四、綜上,有關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市)公所時,其 代理人出席調解時,是否應檢附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疑義,說明如 下: (一)上開勞資爭議之調解,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 人(含工友、技工、駕駛)時,因前揭機關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 ,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尚無團體協約之效力,該等勞方當事人 自無成為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但書所稱「關係人 」之可能,故其代理人出席調解時,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有關應檢附同意書規定之適用。 (二)上開勞資爭議之調解,如勞方當事人為工會,且該爭議經調解可能 生團體協約之效力時,如團體協約關係人包含前揭機關之工友(含 技工、駕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團體協約法 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前揭機關代理人出席調解時 ,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