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901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二字第 09300043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旨:
有關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
效防範機制乙節
主    旨:有關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建請本會於勞動基準法有關
          約定勞雇關係之勞動契約部分,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效防範機制
          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原民衛字第0930003243號
              函。
          二  查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有背於公序良
              俗者外,原則上無須以書面訂立,可依勞雇雙方口頭約定、默示的意
              思表示或事實上之行為而成立,合先敘明。
          三  如為確保勞工權益,擬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者,建議參照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  惟如勞工遇雇主涉有不法情事致使勞工權益受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之規定,檢具相關具體資料 (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
              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 至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勞工或社會科 (局) 申訴並請求協助,以維權益。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回上方